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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海江与罗志宏、郑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江,罗志宏,郑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2256号原告:张海江,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爱瑞德洗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利,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志宏,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本市沙依巴克区。被告:郑万新,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本市沙依巴克区。原告张海江诉被告罗志宏、郑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俊伟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孙法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永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