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行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建琴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建琴,女,汉族,1956年6月27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上诉人李建琴因诉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行初1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建琴上诉请求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法院的裁定是程序性,不是实体强制执行判决,不能作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履行生效裁定的法律文书。无锡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无锡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强制执行通知导致上诉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原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到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锡市建设局(2013)锡建拆裁字第1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已经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非诉行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故李建琴对无锡市人民政府根据该裁定下发的强制执行通知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李建琴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李建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本岭审 判 员 张文强代理审判员 许祖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