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伟、苑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苑莲,郭杨,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苑莲,女,李伟之妻,1981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李伟之妻。被执行人郭杨,女,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兵,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李伟、苑莲的申请,在审判期间以(2016)冀1102民初152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杨、张兵名下的房产,在执行中以(2017)冀1102执4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杨、张兵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以及车辆。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已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的冻结与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