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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富军与��告王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富军,王连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785号原告:于富军,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王连君,男。原告于富军与被告王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富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连君偿还借款590000.00元;2、要求王连君偿还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息);3、要求王连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王连君向于富军借款590000.00元。经索要,王连君未还款。于富军将王连君诉至法院,要求王连君偿还借款本息。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于富军不能提��王连君的地址,不能向王连君送达法律文书,且于富军又不同意缴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富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