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蔡雅薇与重庆城卫社会公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雅薇,重庆城卫社会公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熙街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211号原告:蔡雅薇,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波,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城卫社会公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8451718A。法定代表人:李华,职务不详。第三人:重庆熙街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23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何跃,职务不详。原告蔡雅薇与被告重庆城卫社会公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熙街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蔡雅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雅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雅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由原告蔡雅薇(已交纳)。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