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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新初与谢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初,谢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384号原告李新初,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告谢云华,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初与被告谢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初于2017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谢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初自愿撤回对被告谢云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初撤回对被告谢云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新初负担。审判员  姜颖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