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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樊娟与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娟,张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樊娟,襄阳市人。被执行人:张小华,襄阳市人。本院在执行樊娟与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樊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487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