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李洪、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洪,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李忠臻,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健珍,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紫荆小区A1号。法定代表人:郭浩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与被执行人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仲裁委员会防仲案字(2016)第98号调解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被执行人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洪购房款11526元及利息16061.07元(计至2017年5月18日,以后另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55.20元(计至2017年5月18日,以后另计);(3)负担申请执行费72.89元。被执行人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桃源路支行00×××10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15.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世浩审判员 钟 蕾审判员 韦著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益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