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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雨银、谭世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夏雨银,谭世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877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夏雨银,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谭世碧,女,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雨银、谭世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珍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汤丽娜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