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王云飞与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飞,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569号原告王云飞,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王双圣(特别授权),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30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2200686-1。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飞诉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云飞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羊芳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