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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执7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向先旭与贵州长博肉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先旭,杨长闵,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长博肉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283号申请执行人:向先旭,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杨长闵,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49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63153877。法定代表人杨德彦。被执行人:贵州长博肉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岗县彰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223143607。法定代表人杨长闵。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向先旭与被执行人贵州长博肉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长闵,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长博肉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长闵,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先旭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向先旭申请执行贵州长博肉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长闵,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2月16日,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27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询,未发现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杨长闵有房产,本院已查封。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的财决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远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海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