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执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市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执行赵香玲、李鸡焕、张龙、赵丽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浩特市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赵香玲,李鸡焕,张龙,赵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住址二连浩特市党政2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任建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赵香玲,女,1967年5月2日出生,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广育街南三巷10栋2号。被执行人李鸡焕,男,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二闸23号。被执行人张龙,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乌兰区察哈尔街北2街坊农牧宿舍楼01322号。被执行人赵丽萍,女,1963年7月8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乌兰区察哈尔街北2街坊农牧宿舍楼01322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做出了(2017)内2501执4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龙、赵丽萍的银行账户,张龙、赵丽萍系夫妻关系,现因生活需要提出申请解除冻结张龙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龙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执行员 李伟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塔林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