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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瑞霞与张学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霞,张学普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254号原告:宋瑞霞(曾用名宋小兰),女,1938年2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张学普,男,64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宋瑞霞诉被告张学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宋瑞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瑞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瑞霞承担。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毛莹莹人民陪审员 :曹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