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瑞霞与张学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霞,张学普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254号原告:宋瑞霞(曾用名宋小兰),女,1938年2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张学普,男,64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宋瑞霞诉被告张学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宋瑞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瑞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瑞霞承担。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毛莹莹人民陪审员 :曹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