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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许勤、余斌等与英山县河铺水库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勤,余斌,余国营,英山县河铺水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许勤,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申请执行人:余斌,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申请执行人:余国营,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英山县河铺水库管理处。本案在执行许勤、余斌、余国营与英山县河铺水库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英山县河铺水库管理处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