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斌、庐江润泽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斌,庐江润泽投资有限公司,许惠民,张胜,朱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庐江润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塔山东路20号惠民小区17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7243916G。法定代表人:陈启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许惠民,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审被告:张胜,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审被告:朱军辉,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上诉人张斌因与被上诉人庐江润泽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许惠民、张胜、朱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斌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13元,减半收取为2906.5元,由张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王政文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丛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