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伟,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伟,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41900758328819M。法定代表人:卢爱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芸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玲,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志伟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张志伟已返还案涉房产并支付了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垫付的一审诉讼费473.82元,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一审被告张志伟表示同意一审原告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张志伟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000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73.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故不再减半,由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7.64元,减半收取473.82元,由张志伟负担,张志伟已预交947.64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淑娴审 判 员 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