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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万安消防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万安消防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099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万安消防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211C室。法定代表人:周仙。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校江,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华联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季丙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该公司法务。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万安消防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万安消防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万安消防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万安消防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