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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川驰麻将机门市部与曹藩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西区川驰麻将机门市部,曹藩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297号之一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川驰麻将机门市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弄弄坪西路456号,注册号:510403600103004。经营者:陈本位,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曹藩严,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川驰麻将机门市部与被告曹藩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川驰麻将机门市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川驰麻将机门市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川驰麻将机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川驰麻将机门市部负担。审 判 长  张度波审 判 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崔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