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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秀玲、李会堂等与李福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李会堂,李玉波,李福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157号原告:王秀玲,女,1951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系李焕庆的妻子。原告:李会堂,男,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系李焕庆的儿子。原告:李玉波,女,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系李焕庆的女儿。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合,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云,男,1961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斌,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秀玲、原告李会堂、原告李玉波与被告李福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堂和原告李玉波及原告王秀玲、原告李会堂、原告李玉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合,被告李福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玲、原告李会堂、原告李玉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0日,被告李福云因琐事与原告亲属李焕庆发生争吵,在被告李福云的辱骂羞辱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经营出租车生意,李焕庆曾经雇佣被告的车去医院治疗过××。被告明知李焕庆患有××,与之吵架并且对骂,××复发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福云辩称,被告是××,××,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平度市公安局香店派出所出警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亲属与被告发生争吵,导致原告亲属李焕庆死亡;2、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河崖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亲属李焕庆属于失地农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3、2016年11月21日平度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一份;4、2016年11月21日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一份;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据3至5证明原告亲属李焕庆与被告发生冲突死亡。被告李福云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明只能证明出警的过程,不能证明李焕庆死亡的原因;对证据2至4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该证明是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出具的部门是平度市开发区卫生院,当初案外人李焕庆死亡时,开发区卫生院是否对死亡人进行检查或者是否到现场进行检查,所以该份证据没有根据。本院根据原告李会堂申请,调取了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平)公(刑)鉴(尸)字(2016)157号李焕庆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平度市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11月20日、2016年11月21日对李明升、李金仔、被告李福云的询问笔录。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为:××猝死,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可以诱发疾病发作。李明升、李金仔、李焕庆和被告李福云是同村人,且为邻居。李明升、李金仔均证实:2016年11月20日11时30分许,李焕庆和被告李福云因排水沟之事发生争执吵闹,进而相互对骂,被在场人李明升、李金仔劝架,原告李会堂将其父亲李焕庆领回了家,原告李会堂又出来与他们聊天。大约过了10分钟,李焕庆的妻子从家里出来喊人,说李焕庆在自家的院子里躺下了,他们进到院里看到李焕庆面朝上躺在地上,他们都知道李焕庆有××史,李金仔就拨打了120电话,大约20分钟后医院急救车到达现场,医院的医生确认李焕庆因××复发死亡。被告李福云认可:2016年11月20日是因排水沟之事与李焕庆发生争执吵,并发生相互对骂,之后李焕庆死亡的事实。2017年4月15日,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李福云与死者李焕庆发生吵架并相互对骂,造成李焕庆死亡的参与度建议为:15%,原告花鉴定费2500元。2016年12月7日,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河崖村民委员会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证实:李焕庆为失地居民。2016年11月21日平度市公安局香店派出所出具户籍及注销户口证明证实:李焕庆于1945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于2016年11月21日注销户口。2017年5月16日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河崖村民委员会和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证实:原告王秀玲系李焕庆的妻子,原告李会堂系李焕庆的儿子,原告李玉波系李焕庆的女儿。原告的损失:李焕庆的死亡赔偿金9年×43598/年=392382元,丧葬费26857.5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丧事误工费酌定为4(人)×3(天)×147.16元=1765.92元,精神抚慰酌定为2000元,鉴定费25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平度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询问笔录和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有效,本院予以彩信和确认。被告应当知道李焕庆患有××史,却与之吵架并且对骂,××复发猝死,存在过错责任,应按照参与度15%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4005.42元×15%+2000元=65600.81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福云赔偿原告王秀玲、原告李会堂、原告李玉波因造成李焕庆死亡损失65600.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秀玲、原告李会堂、原告李玉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王秀玲、原告李会堂、原告李玉波负担900元,被告李福云负担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仲伟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