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家清与赵旭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清,赵旭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258号原告:王家清,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二道开发区加油站加油员,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旭光,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原告王家清与被告赵旭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家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玮、被告赵旭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家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赵旭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82.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赵旭光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5日20时20分许,王家清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池北区加油站给赵旭光加油时,赵旭光将王家清打倒在地造成王家清受伤入长白山开发区中心医院住院10天,花费6257.96元。现王家清起诉要求赵旭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82.72元(医疗费6257.96元、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900元、护理费1087.38元、误工费1087.38元、精神损害赔偿2500元)赵旭光辩称,赵旭光没有殴打王家清,只是推了王家清一下,故赵旭光不应承担王家清的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赵旭光主张没有殴打王家清的事实,庭审中影响资料明确显示,赵旭光将王家清打到,本院对赵旭光将王家清打到导致其入院治疗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赵旭光将王家清打到,致其受伤,赵旭光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家清要求赵旭光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王家清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500元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于王家清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即赵旭光应赔偿王家清各项损失共计97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旭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家清各项损失共计97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王家清负担21元,由被告赵旭光负担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志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