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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俊、唐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俊,唐晓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634号原告: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俊,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唐晓芳,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唐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硕润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