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雪香、浙江新纪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香,浙江新纪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胡雪香,女,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浙江新纪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811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721097041。法定代表人黄国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1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浙江新纪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新纪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志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邵帅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