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生,汉族,个体,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上列当事人王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