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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2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宦国华与姚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国华,姚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21813号原告:宦国华,女,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姚平,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宦国华诉被告姚平相邻关系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紧贴原告房屋后山墙所建的自建房拆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借助原告房屋后山墙搭建了自建房,该自建房影响了原告房屋正常使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其自建房拆除,另因被告多次谩骂殴打原告,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万元。被告答辩:是别人家的自建房借助原告房屋建造,被告使用的自建房没有借助原告房屋墙体,故不同意原告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是邻居,原告承租北京市东城区纱络胡同×号院北房三间,被告租住房位于原告房屋北侧。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在该院内搭建了大量自建房,被告也在原告房屋北侧修建有自建房,其中部分结构紧贴原告房屋北山墙,自建房内有上下水。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使用的自建房有部分结构系紧贴原告房屋的北墙所建,未给原告留出足够的空间以利所承租房的通风、采光及对承租房进行管理、维护,确对原告造成了妨害,故被告应予对其自建房拆改,具体拆改方案由本院以拆改后的自建房不再对原告构成妨碍为原则酌定。至于原告另主张的赔偿损失1万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北京市东城区纱络胡同×号院内紧贴原告宦国华承租房屋北墙所搭建的自建房自南向北拆除,拆除后的自建房距离原告承租的房屋至少一米;二、驳回原告宦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姚平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成博审 判 员  闫 薇人民陪审员  肖广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倩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