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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曲淑清诉被告李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淑清,李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989号原告:曲淑清,住辽源市。被告:李春英,住辽源市。原告曲淑清诉被告李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淑清起诉称:2013年5月2日,原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被告声称能办社保,原告外甥女安俊玲给了28000元,经原告交给被告。时至今日被告也没有给办社保,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办事款28000元并赔偿损失(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曲淑清提供的收条载明收到安俊玲办事款28000元,收款人李春英,证明人曲淑清。可见曲淑清并非上述款项的所有人,曲淑清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