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辖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李杰南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李杰南,山东隆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泰大道51号A座21层2116室。法定代表人:李经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南,男,194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山东隆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桓路36甲19号。法定代表人:冯琦,总经理。上诉人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杰南、原审被告山东隆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1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应当由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2月15日,李杰南、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隆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丙方山东隆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孙雅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