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定楼与隆回县征球健XX活馆、吉林省通化德济参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楼,隆回县征球健XX活馆,吉林省通化德济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913号原告:刘定楼,男,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址隆回县。被告:隆回县征球健XX活馆,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东路(财保公司隔壁)。投资人:黄国国,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被告:吉林省通化德济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经开环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王启超,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君、刘琳,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定楼诉被告隆回县征球健XX活馆(以下简称征球生活馆)、吉林省通化德济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济参药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定楼、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定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的精神、身体损害及医药费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征球生活馆宣传德济牌松花粉片能治百病。2016年11月27日原告食用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德济牌松花粉片至今130多天,不但没有达到被告宣传的效果,相反身体出现不良反应,产生腿痛腰痛全身不适、思维能力严重下降、排便困难、听力严重受损等,多次治疗无效,用去几千元医疗费。查证产品原料、与相关产品对比验证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德济牌松花粉片用碘酒溶液测试产生变色,由此可以确定被告的产品中添加了第三种原料或选用劣质原料制成,危害原告的身体健康。被告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造成原告精神及身体伤害,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征球生活馆、德济参药业公司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德济牌松花粉是符合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要求、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合格产品。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应由具有资质的机构鉴定确定,不是凭原告一句其食用了被告生产、销售的松花粉后身体不适就能由人民法来确定的,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刘定楼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德济参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3.征球生活馆营业执照复印件,4.收款收据,5.Q/JLDJ0025S-2015S标准,6.检验报告,7.德济牌松花粉片包装盒,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两被告依法向本院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了下列证据:1.隆回县征球健XX活馆营业执照及其投资人黄国国的身份证复印件,2.隆回县征球健XX活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被告通化德济参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通化德济参药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GMP证书复印件,6.商标食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7.通化德济参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复印件,8.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复印件,9.原告2017年4月6日出具的领条及(2017)湘0524民初7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0.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记录截图复印件,11.德济牌松花粉片包装盒照片。庭审中当事人对各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均予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庭审调查和采信的证据,查明本案事实如下:投资人黄国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隆回县征球健XX活馆,2016年10月31日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6年11月1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批准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被告吉林省通化德济参药业有限公司2009年7月13日成立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1月1日,该公司与商标注册人王教军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德济”注册商标使用权,期限至2017年4月6日止;2015年1月9日,该公司经备案发布并实施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企业标准Q/JLDJ0025S-2015;2016年7月5日该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经批准许可生产食品类别为,蜂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糖果制品品种类别为压片糖果(松花粉片Q/JLDJ0025S-2015),2016年10月20日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为中药饮片(净制、切制)(含直接口服饮片)。2016年10月18日该公司将2016年10月14日生产的5盒松花粉压片糖果委托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出厂检验,经该所检验,依据Q/JLDJ0025S-2015企业标准,样品为合格产品。2016年11月27日,原告刘定楼向被告征球生活馆购买了被告德济参药业公司生产的德济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21瓶,包装盒注明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保质期为36个月,支付价款3360元。2017年4月6日,被告征球生活馆退还原告3100元。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刘定楼主张两被告赔偿其因食用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传德济牌松花粉片所造成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传德济牌松花粉片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后果、该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既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存有质量缺陷,或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也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对原告造成具体的损害后果,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定楼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定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肖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瑄慧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