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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立波、臧远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波,臧远杰,纪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立波,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臧远杰,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纪佳佳,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9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臧远杰、纪佳佳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臧远杰、纪佳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臧远杰、纪佳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纪佳佳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E×××××。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纪佳佳负责保管。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战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