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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运富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市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运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特1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荆门市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1号1幢3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肖启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发金,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杨运富,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海,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慧敏,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荆门市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龙湾公司)申请撤销荆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荆门仲裁委)荆裁(2017)13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御龙湾公司申请称:荆裁(2017)13号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杨运富答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及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依法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针对中天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本院认为,在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面,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基本的道德标准。本案所涉杨运富与御龙湾公司之间的纠纷系平等的民事主体间基于《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故御龙湾公司关于案涉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荆门市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7)13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荆门市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华波审判员  刘永清审判员  董菁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