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81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耿来芳与杨珍、刘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来芳,杨珍,刘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92号申请执行人:耿来芳,女,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杨珍,男,60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刘海胜,男,40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来芳与被执行人杨珍、刘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耿来芳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海胜在XXXXXXXXXX的拆迁补偿款13万元或银行存款13万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执行人耿来芳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B区X-X-XXX室房屋产权登记,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