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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西雅鑫灯光音响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北区好歌娱乐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雅鑫灯光音响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北区好歌娱乐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217号申请人:广西雅鑫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定代表人:梁锋,董事长。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北区好歌娱乐城,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经营者:杨达忠,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北区。广西雅鑫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与钦州市钦北区好歌娱乐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雅鑫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北区好歌娱乐城位于钦州市钦北区钦州湾大道辅路上XXX量贩KTV内的音响设备(详见财产线索清单)在价值18.93万元限额内进行查封(活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查封期间,上述音响设备由被申请人自行保管,非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转让、赠与、抵押、毁损、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或作其他处分。案件申请费1467元,由申请人广西雅鑫灯光音响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朝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