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邹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邹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719号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中段165号。法定代表人:尹显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明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邹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