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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815号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恩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法定代表人宁光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小忠,男,1974年10月30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高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小忠应支付申请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20275元,承担执行费2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2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小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5执8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雪审判员 陈庆荣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