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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王立明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明,王立明,王立明,王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325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立明,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绥北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立明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由于王立明未自动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立明已于2014年7月10日将罚金2000元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刑初字笫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林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