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广好、戈红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好,戈红恩,戈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曹广好,男,1982年6月,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戈红恩,男,1978年12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戈红喜,男,1972年3月生,住河北省献县。曹广好诉戈红恩、戈红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116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二被执行人所欠货款21161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的1.3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252元、执行费2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