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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学佐与徐更生、金文翠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更生,许学佐,金文翠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更生,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学佐,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审被告:金文翠,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常熟市。上诉人徐更生因与被上诉人许学佐以及金文翠运输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3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更生上诉称:一、本案不是运输合同法律纠纷,应以债权债务纠纷审理。许学佐诉请的依据是双方结算明细、欠条等,并没有直接证明双方存在运输法律关系的其他物证等。二、许学佐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应按一般案件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三、本案应重新认定案由,并依法将案件移交其他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许学佐一审系提交双方之间的结账明细、欠条等主张徐更生支付拖欠的运输费,故许学佐系基于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运输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徐更生以本案案由定性错误为由提出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本案所涉双方之间的运输业务中,一审法院所在的常熟市系部分运输业务的始发地及部分运输业务的目的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徐更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