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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大羽、李志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大羽,李志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928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波,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羽,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告:李志军,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大羽、李志军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卓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吉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