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郓城县双桥供销合作社与刘昌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双桥供销合作社,刘昌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282号原告:郓城县双桥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郓城县双桥镇双桥村东。法定代表人:王庆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雷传郁,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海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省,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双桥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刘昌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郓城县双桥供销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郓城县双桥供销合作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郓城县双桥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宋文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景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