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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恢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1054屯某与李某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屯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恢1054号申请执行人:屯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屯某与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屯某借款1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屯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屯某与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刘淑云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