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学彬与石嘴山市利新容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彬,石嘴山市利新容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学彬,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新建路。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利新容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潮湖村铁路西。法定代表人李肃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的黄学彬申请执行石嘴山市利新容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武口区大汝路10号楼5层*号、*号、*号、3层*号、2层*号、*号、1层*号、*号共八套房产,上述房产均抵押给了银行,无实际处分价值,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黄学彬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2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