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学松与朱冉、王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松,朱冉,王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410号原告:张学松,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现住宿迁经济开发区。被告:朱冉,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泗阳县世纪华庭小区南门向东150米新航标教育培训机构。被告:王妍,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泗阳县人民医院肿瘤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松与被告朱冉、王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学松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张学松负担。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文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