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张仁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张仁林,刘尚国,刘和欣,孙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地所地即墨市兰岙路902号。负责人:于中海,主任。被执行人:张仁林,男,汉族,住即墨。被执行人:刘尚国,男,汉族,住即墨。被执行人:刘和欣,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守平,男,汉族,住即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仁林、刘尚国、刘和欣、孙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即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