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耀霞与富拉尔基区排水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霞,富拉尔基区排水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415号原告张耀霞,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环卫局环卫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被告富拉尔基区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富拉尔基区建峰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华,该排水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霞诉被告富拉尔基区排水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霞以与被告富拉尔基区排水管理处私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霞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耀霞负担。审判员 孙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英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