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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怡与被告毕栎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怡,毕栎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1067号原告:孙志怡,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栎雅,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国。原告孙志怡与被告毕栎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孙志怡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怡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孙志怡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冯亚晨审 判 员  孙晋辉审 判 员  朱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何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