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1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怡与被告毕栎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怡,毕栎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1067号原告:孙志怡,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栎雅,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国。原告孙志怡与被告毕栎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孙志怡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怡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孙志怡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冯亚晨审 判 员 孙晋辉审 判 员 朱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何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