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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秀珍、曾庆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珍,曾庆玲,曾庆荣,曾鸿华,曾鸿燕,钟美文,苏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黄秀珍,女,1932年6月18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曾庆玲,女,1999年7月26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曾庆荣,男,2000年11月21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曾鸿华,男,2005年8月6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曾鸿燕,女,2008年9月18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钟美文,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苏喜霞,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秀珍、曾庆玲、曾庆荣、曾鸿华、曾鸿燕与被执行人钟美文、苏喜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防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秀珍、曾庆玲、曾庆荣、曾鸿华、曾鸿燕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美文、苏喜霞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曾庆玲、曾鸿华、曾鸿燕、曾庆荣、黄秀珍支付各项损失款项132371元;负担案件受理2877元,执行费18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了还款事宜,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09)防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