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瑞平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瑞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55号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岢岚县北大街41号。法定代表人路文俊,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瑞平,男,1982年7月9日出生,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瑞平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缴纳。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郝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