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董淑珍申请执行常吉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淑珍,常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董淑珍,女,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常吉荣,男,1960年11月10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202民事调解书,现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0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