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台市分公司与班跃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台市分公司,班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台市分公司,地址九台区。被执行人班跃龙,男,满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台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班跃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案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台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九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