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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琼、孙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琼,孙立利,赵彬,赵俊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254号之一申请人:武琼,女,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孙立利,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彬,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赵俊岐,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武琼与被申请人孙立利、赵彬、赵俊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琼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立利所有的冀J×××××号牌轿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孙立利、赵彬、赵俊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申请人武琼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琼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立利所有的冀J×××××号牌轿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孙立利、赵彬、赵俊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