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琼、孙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琼,孙立利,赵彬,赵俊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254号之一申请人:武琼,女,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孙立利,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彬,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赵俊岐,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武琼与被申请人孙立利、赵彬、赵俊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琼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立利所有的冀J×××××号牌轿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孙立利、赵彬、赵俊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申请人武琼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琼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立利所有的冀J×××××号牌轿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孙立利、赵彬、赵俊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