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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鸾青经贸有限公司、上海浩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鸾青经贸有限公司,上海浩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炜炜,刘颖,郑仙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异4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鸾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浩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周炜炜,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刘颖,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仙顿,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唐强。委托代理人胡德琳,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杰,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鸾青经贸有限公司、上海浩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炜炜、刘颖、郑仙顿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普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鸾青经贸有限公司、上海浩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炜炜、刘颖、郑仙顿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宝执字第5071号予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已将本案中对上海鸾青经贸有限公司、上海浩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炜炜、刘颖、郑仙顿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2017年2月17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现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就此提供了2015年7月1日的债权转让协议、2015年9月7日文汇报公告、第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人民陪审员  郁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